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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提醒抢票软件暗藏违法风险假期出行购票请走正规渠道

栏目:新闻动态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日期:2025-04-25 08:30:20【字号:    

五一假期临近,抢购车票、预定门票成为大家出行攻略第一步,一些不法分子也瞄准这个时机,利用抢票软件伺机行动

案例一

2025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及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涉及“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入选了最高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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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黑客”、“黄牛”、旅游从业人员等参与其中的倒卖高校参观票的黑色犯罪产业链。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涉案人员有期徒刑6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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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一票难求的心理通过非法外挂抢票软件进行所谓的“秒杀”操作从而获利,但这种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载:公安部网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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